毕节市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6年版)等公示
2026-07-08
| 毕节市织金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6年版) (4项执法事项)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事项备注 | ||
| 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 资源保护领域(4项) | ||||||
| 1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活动的行政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第474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织金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 市级 | 市级 | |
| 2 |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有下列行为活动的行政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第474号)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 织金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 市级 | 市级 | |
| 3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从事禁止范围的建设活动的行政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第474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织金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 市级 | 市级 | |
| 4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风景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行政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第474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 织金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 市级 | 市级 | |
| 毕节市织金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26年版) (0项执法事项)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事项备注 |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 毕节市织金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6年版) (1项执法事项)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事项备注 |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 风景资源保护领域(1项) | ||||||
| 1 | 对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违规行为的的行政检查 |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474号)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第二十七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 织金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 市级 | 市级 | (事业单位) |
| 毕节市织金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行政征收征用事项清单(2026年版) (0个执法事项)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事项备注 |
| 1 | |||||
| 毕节市织金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行政确认事项清单(2026年版) (0项执法事项) | |||||
| 序号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省级业务指导部门 | 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 毕节市织金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6年版) (3项执法事项) | |||||||
| 序号 | 省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审批层级 | 实施机关 | 监管主体 | 事项备注 |
| 行政许可领域(3项) | |||||||
| 1 | 省林业局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新办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第474号)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市级 | 织金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 市林业局 | 设区的市级权限 |
| 2 | 省林业局 | 在织金洞风景名胜区内开展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前置审核。 |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第474号)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 市级 | 织金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 市政府 | 设区的市级权限 |
| 3 | 省林业局 | 在织金洞风景名胜区内开展非特许经营活动前置审核 |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非特许经营项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地点亮照营业。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擅自设置、张贴商业广告,占道或者乱设摊点,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 市级 | 织金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 市政府 | 设区的市级权限 |











